2000年9月10日中午,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包场镇,7岁的鑫鑫吃完午饭像往常一样跑出门玩耍。
奶奶等到下午两点还不见人影,心里发慌,颤巍巍地在村里一路喊一路找。
路上撞见常和孙女一起玩的高永杰,对方还热心地帮忙打听。可几个小时过去,依然音讯全无。
老人越走脚越软,声音越来越哑。儿子和儿媳都在北京打工,把孙女交给她带,真要出什么事,该怎么交代?那一晚,鑫鑫没有回家。
第二天清晨,有村民在村口小河的石板下摸到一双黄色小拖鞋——正是鑫鑫当天穿的那双。
9月12日一早六点,邻居戴菊芳去水沟边洗痰盂,冷不防看见水面上漂着个东西。凑近一看,竟是一具孩子的遗体……
孩子被打捞上来,浑身湿透、面目发白。
奶奶扑上前去,哭得几乎昏厥:“鑫鑫啊……你死得好惨……爸妈不在,是奶奶把你拉扯大的啊……”围观的村民望着这破碎的一家和一贫如洗的瓦房,个个眼圈发红,说不出话。
海门警方接警后迅速赶到封锁现场,展开勘查。多位村民反映,最后见到鑫鑫是当天下午一点,她正和高永杰在一起。警方首次询问高永杰时,他一口否认;第二次才支支吾吾说出“真相”。
时年18岁的高永杰是村电工,鑫鑫常去他家玩。据他交代,那天中午,两人在他家二楼嬉闹。下楼梯时,高永杰想“开个玩笑”,从后面推了鑫鑫一把,本想再拉住她,却没来得及——
“我就想吓她一下,可她一头撞上墙,翻了个跟斗摔到了一二楼之间的平台上。”高永杰说,“我赶紧追下去把她翻过来,拍她的脸、压她的人中,但她一点反应都没有。”
见鑫鑫鼻子冒血,他冲进卫生间扯了一团红色纱线帮她擦拭。眼看唤不醒,高永杰彻底慌了。他找来蛇皮袋,将孩子塞进去,抱起就往河边跑,一把抛入水中。
刚扔下去他就后悔了:“万一别人发现袋子,肯定就知道不是淹死的……”于是他又跳下河,把袋子捞了上来。
随后,他洗掉纱线上的血迹,擦净平台,还把鑫鑫的拖鞋藏到田里。之后觉得不保险,又取出塞到小河石板下。
警方在平台瓷砖缝中提取到血迹,经鉴定与鑫鑫血型相符,同时找到了纱线和蛇皮袋。尸检报告指出:鑫鑫系严重颅脑损伤后入水溺亡。
江苏省公安厅会同省检察院、高院复检时,发现孩子头部曾遭多次撞击,有多处皮下出血。上海市物证鉴定中心也在其肺部检出少量泥沙和硅藻——一切都证明,她被抛入水中时仍有呼吸。
尽管证据确凿、高永杰也供认不讳,2001年5月,一审法院仅以“过失致人死亡罪”判处高永杰有期徒刑6年,赔偿丧葬费2924元。
鑫鑫的父亲仲云峰无法接受。他认为判决定性错误、量刑畸轻,毅然提起上诉。但二审仍维持原判。
2001年底,案件出现转机。南通市检察院公诉处的陈新建在接手再审公诉任务时,离开庭仅剩五天。他连夜翻卷,捕捉到诸多疑点:
“肺中有泥沙和硅藻,说明入水后仍有呼吸。高永杰抛下的是活人——在生命危急时不为所救,反为逃避责任将其抛入河中,加速其死亡,主观意识已从过失转化为故意。”
开庭前一日,南通市检察院连续召开两次检委会。激烈讨论后,大家一致同意:应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。
庭审中,仲云峰第一次见到陈新建。当他听到公诉人说出“故意杀人”四个字时,几乎热泪盈眶:“我终于看到了希望!”
然而2002年8月2日,二审法院仍认定高永杰为过失致人死亡,只将刑期增至7年,赔偿额提高到5万元。
仲云峰依然不服。尽管对方赔了钱,他却坚持踏上漫长申诉路。这些年,鑫鑫的遗体一直停放在医院,未曾火化。
转机发生在2003年7月16日。江苏省高院裁定原判决定性错误,指令南通中院再审。仲云峰第一时间想起陈新建,他写信至检察院,恳请陈检察官再次出庭。
陈新建答应了。
2004年1月20日,农历除夕前一天,庭审再次举行。法庭上,控辩双方围绕“故意”与“过失”展开激烈交锋。
高永杰仍辩称:“推她只是开玩笑……她没反应,我以为她死了。”
“你看过呼吸吗?摸过脉搏吗?”陈新建追问。
“……没有。”
“连基本生命体征都不检查,你如何断定她已死亡?”
高永杰哑口无言。
陈新建在结案陈词中说道:“被害人肺部有泥沙,证明被抛入水时仍在呼吸。被告人本可伸手探一探鼻息,但他没有。他选择了毁灭证据、逃避责任——此时,他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。”
2004年春节,是仲云峰一家三年来第一次感受到稍许宽慰的年。正月初六,夫妇俩借钱买了一件皮衣,悄悄送到陈新建家中。
“陈检察官,我们只想谢谢您主持公道……”夫妻俩声音哽咽。
陈新建坚决推辞,最后暂时收下,第二天却悄悄去商场退掉衣服,将1422元货款通过纪检部门全额退还。
2004年3月24日,南通中院作出再审判决:高永杰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赔偿被害人家属5万元。
庭审结束,人潮散去,仲云峰仍独自站在法庭里。他抬头望着庄严的国徽,喃喃低语:
“女儿,你终于可以安息了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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